贵州波形梁钢护栏:交通事故诉讼证据规格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3/1 9:34:46 阅读:次 【字体:

   贵州波形梁钢护栏:交通事故诉讼证据规格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附:交通事故索赔技巧(案例+点评)

  技巧一:被告不能漏

  李强驾车外出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李强将王某起诉到法院,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未将剩余的3.2万元赔偿款按约赔付,故李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和车辆均不知去向,李强亦不能提供车辆投保的公司,导致案件执行中止。

  点评: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还可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胜诉以后赔偿请求实际兑现。

  技巧二:存疑可起诉

  小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与驾驶轿车的王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责,王某不负责任。小李认为交警大队处理不公,但又不知如何处理。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请求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如果小李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直接以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

  技巧三:诉求别“出格”

  石某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中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处理期间,石某年迈的父亲因悲痛过度突发疾病也随后去世。石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时,还提出了给付石某父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余万元的要求,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此项诉讼请求。

  点评: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本案中,石父的死亡可能与失去亲人过度悲伤有一定联系,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项诉讼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判决一份,经提供有关证据部分。

  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2.病历1份,证明原告在发生事故后进医院治疗的情况;

  3.医疗费发票10份,证明原告支付医药费情况;

  4.机动车保险单1份,证明车主保险的相关情况;

  5.民事判决书2份,证明同起事故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情况;

  6.医疗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335.10元。

  被告人寿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4、5无异议;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由法院进行认定。

  被告孙立军、保达公司、罗开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2、4、5,被告人寿公司无异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6,被告人寿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

  综上,2012年2月2日,孙立军驾驶皖j×××××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浙江宁波驶往上海,4时30分,途经杭州湾跨海大桥北接线高速公路(s7)往南通方向41公里+700米处,所驾车辆追尾碰撞由罗开成驾驶的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导致贵c×××××号车碰撞左侧中央护栏,造成贵c×××××号车内乘员陈宗强、魏正芬、张光远、曾万勇、杨世先、王良菊、杨宗武、冯远洪、曾雨婷等受伤,两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嘉兴支队五大队认定:孙立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开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宗强、魏正芬、张光远、曾万勇、杨世先、王良菊、杨宗武、冯远洪、曾雨婷等九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万勇在浙江省嘉兴市第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324.70元。被告人寿公司系皖j×××××号重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达公司系皖j×××××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被挂靠单位,被告孙立军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

  另查明,涉案事故的受害人陈宗强、魏正芬曾在本院起诉本案四被告,本院分别作出(2012)嘉平民初字第962、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寿公司就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宗强100000元、赔偿魏正芬2000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寿公司系事故车辆皖j×××××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人寿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偿。但由于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被告人寿公司就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宗强100000元、赔偿魏正芬20000元,被告人寿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承担了120000元的赔偿义务。本案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系贵c×××××号车内乘坐人且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罗开成驾驶贵c×××××号车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立军驾驶皖j×××××号车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照肇事各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院据此确定被告罗开成、孙立军分别按照30%和70%的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事故系两车直接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被告罗开成、孙立军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达公司系皖j×××××号车辆的被挂靠单位,事发时由实际所有人被告孙立军驾驶,被告保达公司应对被告孙立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根据本院认定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记载,予以确定,本院核定医疗费用为1324.7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罗开成按30%赔偿,即赔偿397.41元;被告孙立军按70%赔偿,即赔偿927.29元。被告罗开成与被告孙立军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保达公司对被告孙立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开成赔偿原告曾万勇损失397.41元;

  二、被告孙立军赔偿原告曾万勇损失927.29元;

  以上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罗开成与被告孙立军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立军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曾万勇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罗开成负担60元,被告孙立军、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opyright © 2016-2022 重庆林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渝ICP备11006973号-3 渝公安备案:50011502000488
手机:15086759666 电话:023-68639193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东路7号  
手机网站 | 网站地图 |